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校学费政策经历了“助学金”公费期、“双轨”过渡期、“并轨”治理期和动态调整期的探索之路。“动态调整”是基于高校学费政策历史演变做出的正确决策,符合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入新发展阶段,党的二十大开启了科教兴国的新征程,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进入快车道,这对高校学费政策提出了新挑战与新要求。当前我国高校学费政策普遍存在调整频次低、周期长、专业学费结构有待完善、浮动机制还需健全、差别定价体现不够充分等问题。我们要把握新发展阶段主要矛盾,立足地域、高校及专业发展客观存在的差异,紧紧围绕“动态调整”这条主线,通过建立连续稳定的调整周期,适当扩大高校在学费定价中的自主权,进一步优化专业学费结构,持续加大多维度多元取向的差别定价,健全自主灵活的学费浮动机制等措施,从根本上破解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中高校学费政策调整面临的“老问题”与“新挑战”。
2023年以来,四川、上海、吉林等多省(市)陆续调整了高校学费政策,“高校学费上涨”“高校学费告别5000元时代”一时引爆舆论场,成为各大主流媒体争相报道的“新宠”。其实,伟德国际victor1946高校学费政策调整是一个“老问题”“旧新闻”。近十年,全国就有两次大规模且相对集中的调整,分别是2014年、2018年。2020年以后,几乎每年都有不等数量省份相继做出调整。高校学费政策调整并非一劳永逸,更不是一“调”定乾坤,实施动态调整已成为当前高校学费政策主旋律。那么,一个“老问题”又是如何引爆“新热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学费政策从公费到自费、“双轨”到“并轨”、统一到多元,经历了曲折而又漫长的探索之路,动态调整也是基于高校学费政策历史演变做出的正确决策,符合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入新发展阶段,党的二十大首次将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部署,协同推进,开启了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征程。高校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重要结合点,在新征程上要加强资源供给,落实必要支撑与保障,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1],这也对高校学费政策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首先,持续而又稳定的经费支持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物质基础,在不断增加国家财政性经费投入的前提下,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成本-收益等相一致的高校学费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形成多主体参与经费保障的合力。[2]其次,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是以内涵发展、创新驱动、质量提高为核心,旨在构建“区域协调发展的空间布局结构、特色分类发展的层次布局结构以及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学科布局结构”[3],使之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通过对全国31个省(市、区)现行高校学费政策研究发现,普遍存在调整频次低、周期长、学费结构划分不合理、学费浮动机制不健全、差别定价体现不够充分等问题,映射出政府管理方式、高校办学自主权以及教育公平与效益等更为深层次问题,成为影响我国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和政策性梗塞。因此,高校学费政策调整虽是老话题,但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其内涵更深、要求更高、难度更大,成为高等教育领域研究的新热点、新课题,具有新的时代意义和重要政策价值。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高校学费政策演变,从历史实践的角度说明了“动态调整”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基于对各省学费政策调整四大核心内容——调整周期、定价形式、学费结构、浮动机制——差异化分析,指出现行学费政策在动态调整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实践路径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考虑到我国高校规模庞大,结构复杂,且不同层次高校执行不同的学费政策,为便于本研究开展,需对“高校学费政策”概念作出界定。
首先,我国高等院校从办学主体划分,有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从办学性质划分,有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从层次划分,有本科高校和专科(高专)高校。其中公办普通本科高校规模最大,是我国高等教育主力军[4],是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同时考虑到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学费政策相对独立,因此,本文的“高校”主要指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其次,我国高校教学管理模式主要以学年学分制为主[5],随着教学改革不断深化,部分高校逐步向完全学分制模式过渡,在学费政策上也随之出现了学年制学费和学分制学费两类不同学费政策。但从我国学费政策历史演变和现行范围来看,学年制学费执行时间更长、范围更广,且学分制学费标准以学年制学费为参考。因此,本文的“学费政策”主要指学年制学费政策。
此外,我国港澳台地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高等教育管理体系、运行方式与大陆存在根本差异,学费政策也各成一体。因此,本文的“高校学费政策”仅限大陆地区高校学费政策。
综上,本文的“高校学费政策”主要指大陆地区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学年制学费政策。
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创了中华民族历史新纪元,揭开了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新篇章。同年召开的全国第一次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了“教育必须为国家建设服务,学校必须向工农开门”的教育工作方针,凸显了教育的“人民性”。[6]这为高等教育实行人民助学金或公费制奠定了政策基础,极大促进了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1952年,政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关于调整全国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规定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执行人民助学金制,并明确了相应标准。至此,我国高等教育正式进入了公费时期。1955年、1977年国务院、教育部和财政部陆续颁布有关高等教育政策文件,对人民助学金发放的覆盖面有所调整,但免学费的政策一直未变。
这一时期高校学费政策是建立在教育的“人民性”基础之上,符合当时百废待兴的社会发展状况及“两为”教育方针,为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新中国建设人才培养做出了时代贡献。但是建国初期社会变革大潮中普遍暗藏着急躁冒进的发展倾向,在高等教育领域,粗暴地将“大众性”等同于“大众化”,急剧扩张带来“专”和“红”、“质”和“量”等多重张力与矛盾聚焦,导致高校学费政策不能很好满足“大众的”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影响高校健康持续发展。
1984年,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提出高校委托培养制度,委托培养学生所需学费由委培单位承担。我国在高校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方面迈出了探索性一步。1985年,《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肯定了委托培养制度,并授权高校可在国家计划之外招收少量自费生。至此,我国高校进入免费和自费并存的“双轨”时期。1989年,国家教委等部门陆续发布《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指出要转变高校经费靠单一财政拨款窘况,要鼓励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及自费上学,对计划内招收学生开始收取学杂费,并规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1992年,国家教委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指出统一收费标准的不合理性,并规定各高校可根据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学校及学科特点自行拟定收费标准,并由相关部门批准。
这一时期高校学费政策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是国家经济体制转变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也是改革开放对人才需求的外生动力与高校快速发展对经费需求的内生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为高等教育建立多元化教育筹资体系做出了探索性的尝试和努力,为今后各地区、伟德国际victor1946各高校执行差异化学费政策奠定了先行基础。
1996年,国家教委等三部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指出高校学费标准可结合办学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不超过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25%的比例,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调整。至此,我国高校学费收取有了明确政策规定,学费标准制定也有了直接依据,这也意味着我国高校学费由公费、自费并存的“双轨”转入全面收费的“并轨”期。次年,全国高校基本完成招生“并轨”,这也为学费“并轨”后的可行性提供了生源依据。此后,高校学费随着生均教育培养成本递增连续上涨,1997-1999年学费增长率达到27.65%,1999-2000年学费增长率达到15%左右[7]。短期内学费大幅度上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政府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加强高校收费管理、稳定学费标准的政策及制度,确保高校学费政策的科学性、学费标准的合理性和收费过程的透明性。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收费管理规定,要求此后5年内高校学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自此之后,高校学费调整工作进入五年“休眠期”。
这一时期高校学费政策具有改革开放后盛行的“拿来主义”色彩,深受布鲁斯·约翰斯通(D.Bruce Johnstone)的成本分担理论、萨缪尔森(Samuelson)的公共产品理论影响,同时也表现出了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对教育资源配置强大的宏观调控能力。伟德国际victor1946“并轨”初期的强势治理和后期的严厉管控,为快速发展中的高等教育探索构建长效的学费管理体系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为此后高校学费动态调控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但长达5年的学费稳控也为此后全国大规模、大幅度学费调整埋下了伏笔。
2013年,学费“限涨令”到期,高校面临着过去5年教育成本持续增加的巨大压力,过去10年不断扩张后借新还旧、负债经营的普遍窘况,调整学费政策成为高校亟需而又普遍的呼声。2013-2014年,广西、天津、江苏、福建、山东、贵州、伟德国际victor1946宁夏、湖北、湖南、浙江、黑龙江11省市陆续调整高校学费政策,最大的变化在于学费标准的调整,浮动比例一般控制在5-30%之间,涨幅一般控制在20-35%之间[8],也有个别省份的涨幅超出50%,如宁夏高校文史类、理工农类、医学类学费的涨幅均超过了50%[9]。这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巨大反响,被各大媒体戏称为“报复性上涨”“‘涨’声一片”。为此,2014-2016连续三年,教育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严格高校收费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学费调整思路,提出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办学成本、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建立健全高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20年,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再次重申各地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至此,我国高校学费政策全面进入动态调整期。2020-2023年,每年都有不等数量省份制定新的高校学费政策,调整了学费标准,设定了浮动比例,并授予相应的定价自主权。
这一时期,我国高校在经历了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之后,逐步转向以追求质量为主的内涵式发展道路,高校学费政策动态调整反映了当前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对持续加大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性需求。“动态调整”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结果。从过程来看,因地制宜的属地化管理彻底改变了过去学费政策统一管理下长期固化、缺乏弹性、不够灵活的弊端,顺应了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更能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变迁与高等教育发展的交互关系;从结果来看,凸显了地域间客观差异,扩大了高校自主权,更加符合以公平和效率为价值追求的政府政策目标。
纵观我国高校学费政策演变历程(见图1),从根本上讲,高等教育自身发展带来的成本增长是学费政策不断调整的内生动力,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专业人才需要则是学费政策不断调整的外在推力。进入新发展阶段,党的二十大开启了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高校学费政策面临着新的挑战,建立灵活有弹性、公平有效率的动态调整机制是当前及今后高校学费政策调整的主方向,因地制宜的多元化标准及不断扩大的高校定价自主权将成为学费政策调整的主旋律。
自2013年我国高校学费政策进入动态调整期,至今已有十年,各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了不同的高校学费政策。本文围绕学费政策调整的四大核心内容——调整周期、定价形式、学费结构、浮动机制进行差异化分析,旨在全面呈现我国高校学费政策动态调整执行状况及存在问题。
从我国高校学费政策演变历史来看,打破全国统一标准,赋予高校一定学费定价自主权,开启高校差异化学费政策有关文件,最早可追溯到1992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但此时尚处“双轨”期,学费主要是学杂费。1996年后,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是“双轨”转入全面收费的“并轨”期后,最早有关高校学费标准自主定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文件,但此后经历了几年调整后又面临着长达5年的学费“限涨令”。因此在政策制定、实践路径上都未形成自主、全面的动态调整长效机制。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对高校学费政策调整周期统计从2013年开始。学费“限涨令”到期后,各省高校学费政策陆续做出调整。由于高校学费政策遵照属地管理原则,不同省(市、区)高校学费政策调整时间、周期及频次并不相同(见图2)。
从调整省份来看,全国31个省(市、区)中有27个作了调整,占比87%;北京、重庆、新疆、西藏4个省(市、区)一直未作调整,其中北京、重庆、新疆仍执行2000年学费标准,西藏仍执行2003年学费标准。从调整时间来看,全国共有2轮相对集中调整,分别是2014年(11个)、2018年(6个)。2014年是近10年调整省份最为集中一年,这与2013年学费“限涨令”到期有着直接的关系,学费政策调整期不宜过长,学费标准长期固化不仅对高校办学产生巨大经济压力,影响教学质量,加重教育不公平,后期也可能会导致大规模、报复性上涨的风险。[10]2020年后调整省(市、区)明显增加,这与2020年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有着一定关系。从另一面也反映出高校学费政策动态调整思路逐渐被学校及广大教育消费者认可。从调整频次来看,全国31个省(市、区)中调整1次的有20个,调整2次有6个省,调整3次有1个省。各省(市、区)调整周期长短不一,长则20年,短则2年,并无明显规律可循。
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发展不平衡,高校学费政策调整深受地域经济、民族文化、区域治理等多重因素影响,这决定了我国高校学费政策调整的敏感性及复杂性,各省(市、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高校学费政策,这是导致各省(市、区)调整时间不尽相同的主要原因。但从调整频次和周期看,我国高校学费政策普遍存在低频次长周期的问题,调整往往是对高校办学成本压力及国家有关学费政策的被动回应,缺乏计划性、前瞻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政策的滞后性,与新时代教育及经济领域高质量发展形成鲜明对比。
我国高校学费标准的确定是“从根本上排除了教育市场供求关系、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受教育者预期收益等其他基础定价机制”,是建立在成本分担机制之上、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定价行为。[11]因此,不同地域不同高校学费标准的背后是政府不同定价形式、管理理念的体现。从现行的各省(市、区)高校学费政策来看,高校学费定价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见图3)。
一是基准价。在这种定价形式下,政府实行浮动管理,学校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浮动比例,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目前河北、河南等18省(市、区)采用这种定价形式,占比高达58%。二是限高价。在这种定价形式下,政府实行上限管理,高校根据各专业成本、学校财务状况等因素,在政府规定上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目前辽宁、吉林等7个省(市、区)采用这种定价形式,占比23%。三是定额价。在这种定价形式下,政府实行定额管理,学校定额收费。目前新疆、西藏等5个省(市、区)采用这种定价形式,占比16%。四是波段价。在这种定价形式下,政府实行区间管理,高校按照政府区间指导价,根据各专业成本、学校财务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目前只有重庆市采用这种定价形式,占比仅为3%。
从公共政策视角看,政府作为学费标准的制定者和监督者,既要收拢学费定价权,保障教育公平,同时也要赋予高校一定自主权,确保政策执行效益。“定额价”和“波段价”执行起来简单、统一,弹性不足,也不够灵活,不能很好体现公平与效益两大基本准则,在近10年各省学费政策中很少采用。相比之下,“基准价”既能彰显政府主导地位,又可兼顾学校自主权,更切合公共政策对公平与效益辩证统一的要求,是现行学费政策中采用最为普遍,占比最高的定价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不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推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让公权力回归公共服务。在高等教育领域,学费政策要立足区域发展不平衡、高校及专业发展客观存在的差异,赋予高校更多学费定价自主权。“基准价”作为多方主体利益制衡的结果,政府在学费标准调整上相对谨慎,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更好地体现与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成本-收益等相一致的政策要求。“限高价”正是在高校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内在诉求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动力的共同作用下,逐渐成为新时代高校学费定价的主流方式,2018年以后,调整执行的高校学费政策大多采用了这一定价方式,如辽宁(2021年)、吉林(2023)、上海(2023)等。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因高校学费政策尚未形成连续稳定的调整周期,学费政策调整相对滞后,目前,“基准价”“定额价”在高校学费政策中仍然普遍执行,“限高价”是当前主流但不是主要的定价形式,政府授权“一定范围内”的自主定价权还是相当有限。
调整专业学费结构是制定高校学费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实施差别定价的主要举措。不同层次高校不同类型专业不仅在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有所不同,在招生、就业等方面也表现出不同竞争力。因此,优化专业学费结构,以专业运营成本为基础的分类差别定价,不仅符合优质优价市场原则,也能发挥高校学费准价格机制的市场调节及引导作用。
文、法、史、哲、教类/理、工、农、经、管、体类/医学类/艺术类(理论、实践)
文、史、农类/理、工、体、外、法、经、管、地矿、园林、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类/医学类/艺术类(理论、实践)
哲、教、文、史类/经、法、管、军事类/理、工、农类/医学类/艺术类(理论、实践)
哲学类/经、法、教、文、史、理、农、管类/工学类/医学类/外语类/艺术类(理论、实践)
文、史、哲、理类/经、法、教、管类/工、体类/农林、航海、地矿油类/医药、公安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理论、实践)
文科(I)类/文科(II)类/理工(I)类/理工(II)体育类/医学类/农林类/艺术类
人文科学类/社会科学类/理科类/工科类/农学类/医学类/体育类/公安类/艺术类
从全国各省现行高校学费政策看(见表1),优化专业学费结构,实行分类差别定价已成为共识。全国31个省(市、区)中,除西藏、黑龙江外,其余29个省(市、区)均实行分类差别定价,划分类别从3-9类不等,其中4类划分法最为普遍,占比超过50%。从具体专业划分来看,各省普遍采用专业大类划分法,即按照专业学科性质划分,如陕西等7个省(市、区)将专业学费结构划分为文科、理工、医学、艺术等4大类。艺术类和医学类划分认可度最高,分别有27个和24个省(市、区)采用。
因高校学费政策是以“成本分担”为顶层设计与原则性规定,专业学费结构优化也必须以各专业实际运营成本为主要依据,但目前各省价格主管部门对高校成本监审普遍从总体办学层面进行核定,并未细化到各学科各专业,因此专业学费结构优化从根本上缺乏最为直接的依据,在实际执行中容易以学科性质笼统划分,造成“一刀切”的思路误区。如,按照2023年教育部发布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体育教育、艺术教育、教育技术学与人文教育、学前教育等同属教育学大类,但前者在运行成本上明显比后者高,国内个别省份做了具体调整。艺术大类中理论类专业与实践类专业间在运行成本上存在显著差异,从当前各省执行政策来看,仅有10个省(市、区)做了分类划分。
学费浮动机制是彰显高校办学自主权、保留学费一定弹性、实施差别化定价的重要路径,是兼顾教育公平及效率、平衡不同利益群体对教育个性化需求最为有效的举措。目前,除北京、重庆、新疆、西藏、天津、黑龙江、湖南、甘肃外,有23个省(市、区)根据学校层次、学位等级、专业质量或类型明确设置了不同的学费浮动比例(见表2)。
学费浮动机制核心在于“分院校分专业”差异化浮动,各省普遍以“质量”为取向,从院校、专业两个层面设置不同的上浮比例。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原则,质量越高,浮动比例越大,但各省对于“院校层次”“专业层次”划分标准并不一致。
首先,各省对“院校层次”划分存在三种不同标准。一是按照“985”“211”重点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高校划分;二是按照不同层次学位授予权划分;三是省内自主划定重点院校。但明显看出,2018年以后,国家对“985”“211”工程做出重大变革,提出“双一流”建设重大战略[12],各省浮动机制相应作了及时调整,普遍取消了对“985”“211”高校学费支持政策,入选“双一流”建设高校学费上浮比例相对更高。如陕西省规定:取消现行“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全专业上浮10%的政策,普通本科按照“双一流”整校全专业最高上浮10%,博士授权点学校按照不超过本校开设专业数的50%比例最高上浮8%。其次,各省对“专业层次”划分存在两种不同标准。一是获批国家或省级“双万计划”、特色专业、示范性专业等;二是省内自主划定的优质专业。如安徽省规定:各公办普通高校可根据办学成本、学科建设等情况,自主决定不超过全部本科专业数20%的优势专业,执行学费标准上浮政策,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其中,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学费标准上浮不超过20%。
不同维度、多重标准在同一取向上混用的现象,在各省现行学费政策中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学费浮动机制合理性。
各省高校学费政策动态调整过程中呈现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是对高校学费政策历史演变规律认识不深入,对“动态调整”思路落实不到位的结果;但从本质上讲,则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应然选择与当前高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实然现状之间的矛盾在学费政策上的直接体现。因此,我们要把握新发展阶段主要矛盾,立足地域、高校及专业发展客观存在的差异,紧紧围绕“动态调整”这条主线,通过建立连续稳定的调整周期,适当扩大高校在学费定价中的自主权,进一步优化专业学费结构,持续加大多维度多元取向的差别定价,健全自主灵活的学费浮动机制等措施,从根本上破解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中高校学费政策调整面临的“老问题”与“新挑战”。
高校学费政策是政府、高校、教育消费者三方在政府投入、教育培养成本、居民经济承受力三大核心指标上动态博弈的结果,任何一方的过度倚重都会引发整个教育生态的失衡。因此,建立连续稳定的学费调整周期,构建与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成本—收益相一致的学费政策,是学费动态调整机制的应有之义。
我国幅员辽阔且高等教育规模庞大,2019年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13],2022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9.6%,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4655万人[14]。在即将到来的高等教育后普及化新发展阶段,高等教育在读存量和未来增量上都将会保持一个较大规模水准。因此高校学费政策调整必将牵动着上千所高校和千万个家庭,影响群体极大,调整周期确定须严谨稳妥、科学合理。调整周期过长,势必会造成学费固化,增加高校办学成本压力,同时,政策的滞后性也会导致在贯彻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战略的滞后性,为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带来制度性壁垒。调整周期过短,不易体现政策的稳定性,将会在庞大的教育消费群体中产生抵触情绪,尤其对于教育消费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教育消费群体。此外,我国为确保高等教育学费政策的公平性,制定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教育收费听证制度”和“教育成本监审办法”等,学费调整流程长、程序严、环节多,学费政策频繁调整也会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过度消耗。
当前,各省学费政策调整并未很好呈现周期性。从流程上看,学费政策调整往往是高校在办学成本的压力下倒逼政府决策部门的结果。自2013年我国进入学费动态调整阶段后,经历了10余年的探索发展,现亟需形成由政府决策部门主导、自上而下、多主体参与、连续稳定的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计划、社会发展规划都以5年为一个周期,高校普遍实行弹性学制,4-6年为一届。因此,建议我国高等教育学费政策调整周期设置为5年较为合理,这也有利于教育消费者形成一种预期,便于采取相应的教育储蓄行为,为政策的执行奠定民众基础。[15]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纵深推进,在高等教育领域,政府逐渐从高等教育管理的直接参与者、改革的主要干预者和发展的重要掌舵者,逐渐向间接参与者、服务者、引航者转型。在学费政策中最为直接的体现是学费管理方式的转变,即从政府定价逐渐转变为政府指导下的高校自主定价,这对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高校在优化专业学费结构的基础上,通过自主的“差别定价”+灵活的“浮动机制”,可以更好地发挥价格机制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高等教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但从目前高校学费政策执行的情况来看,高校在学费定价中的自主权相当有限。如,在四种定价方式中,高校自主权呈现“上限价基准价波段价定额价”的规律,执行上限价的省份占比仅有20%。在浮动机制中,“重点高校”“优质专业”的划分往往套用国家有关标准,存在“一刀切”“同质化”问题,政策执行不够灵活,高校学费定价自主权在本就不大的政策预留空间中不能更好、更充分发挥作用。
当然,高校在学费定价中的自主权并不是越大越好,这主要与我国高校学费政策顶层设计有关。高校学费定价是政府主导下,以“成本分担”为核心的公共定价行为,而高校作为典型的非生产性部门,又缺乏相应的成本监控机制,容易患上严重的“成本病”,即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鲍莫尔(Baumol)提出的“个人服务成本畸形问题”(cost disease of personal services)[16],高校容易陷入“培养成本膨胀→学费上涨→高校扩大开支→培养成本再次膨胀→新一轮学费上涨”的恶性螺旋循环怪圈[17]。伟德国际victor1946政府作为政策制定及执行主导方,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使政策保持一定的制衡性,这也就框定了高校在学费定价中的自主权,即“自主”必定是在一定范围内有限的“自主”。
专业学费结构优化是以专业运营成本为基础的。首先,国家及省级政府部门要完善高校成本监审有关制度,既要从高校总体层面核定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反映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校间办学成本差异,也要从具体专业层面核定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反映不同专业办学成本差异,为专业学费结构性调整提供详实、可靠的数据支撑。其次,专业学费分类要按照专业成本相近原则归类,但从政府指导价的视角来看,应该避免“过细”“过统一”两个极端。“过细”不仅限制高校自主权,同时也不利于专业结构动态调整,新兴专业、新增专业学费在频繁备案中会失去“指导价”的意义;“过统一”忽略了不同专业运行成本差异的基本前提,不仅不利于不同专业间良性竞争,也会带来更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此外,各省政府有关部门需配套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高校专业学费类别目录》,与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一一对应,以文件形式、制度方式明确专业学费结构性调整的依据,杜绝调整的随意性,提高调整的操作性,从根本上破除按学科性质笼统划分的思路误区。如,心理学、教育技术学可授予教育学或理学学位,教育学学科普遍归入“文科”大类。按照上海市2023年公布的《关于优化本市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的通知》,文科类(含教育学)学费最高不超过6500元/生·学年,理工体类最高不超过7000元/生·学年,二者相差500元,这会引发高校乱收费和“打擦边球”收费现象。[18]
成本分担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及教育公平理论作为制定高校学费政策的三大理论基础,从三个维度定义了专业学费差别定价的三种不同取向。首先,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带来的成本增长是学费政策动态调整的内在动力,在成本分担理论框架下,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是制定专业学费标准的根本依据,“成本”理所当然成为高校学费差别定价的第一取向;其次,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也应遵循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市场准则,“质量”也就成为了高校学费差别定价的第二取向;此外,不同专业培养的人才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收益是不同的,这也直接催生了“热门”和“冷门”专业的产生,按照教育资源配置过程公平性原则,“收益”理应成为高校学费差别定价的第三取向。
从高校学费政策演变历程和当前各省学费政策执行情况来看,“成本”和“质量”是专业学费差别定价的主要取向。比如,按照“专业成本”差异,优化专业学费结构,通过四种不同的定价形式划定不同专业学费标准,体现了成本取向的差别定价;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原则,通过“分院校分专业”设置不同的专业学费上浮比例,体现了质量取向的差别定价。但“收益”取向的差别定价在高校学费政策中少有体现,长期被忽略。
总体上来看,各省基本形成了“分院校分专业”差异化学费浮动机制,但因院校和专业划分的标准不一致、依据不明晰,暴露出一些制度性的问题。一是对重点院校的划分不够合理。“985”“211”重点建设高校与“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高等教育领域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他们在各自的历史时期承担着不同的历史使命。进入新时期,部分省份在院校划分中并没体现新战略、新要求,个别省份还存在混用不同时期划分标准的问题。此外,“院校层次”划分的三个标准完全是三个维度上对“重点院校”做出的界定,但在政策执行中被普遍混用,并在上浮比例上呈现出一定的梯度差。如河南省规定“双一流”建设高校可上浮15%;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授予权的高校可上浮10%。二是院校及专业划分不够灵活。目前各省普遍套用国家有关教育政策,简单、统一划分院校和专业层次。但对于西部地区省份而言,入选“985”“211”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具有博士学位点授予权高校凤毛麟角,且两类高校高度重合,按此标准划分,惠及面小,难免失去政策的指导性和公平性。因此,立足本省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因地制宜自主划定本省重点院校和专业更为合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